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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永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2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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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永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0)昆刑初字第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中刑终字第0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永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杨永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永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审判员:葛锦峰代理审判员:倪海力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