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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廖家炜等人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防刑初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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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家炜。被告人蔡武。被告人李佳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区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家炜、蔡武、李佳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家炜、蔡武、李佳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家炜、蔡武、李佳果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实施伤害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家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二、被告人蔡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三、被告人李佳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祥文

书记员:沈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