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荣辉。被告人梁福远,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2月6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福远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荣辉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认罪,故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秦文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荣辉及其诉讼代理人某某某,被告人梁福远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荣辉诉称,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62033.56元,误工费1310.25元,陪护费1310.25元,住院伙食补足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40000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被告人梁福远辩称,其本来就很穷,现在又要坐牢,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福远与被害人熊荣辉因土地问题素有矛盾。2013年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梁福远认为正在自己屋后砌厨房的被害人熊荣辉占用了自己的土地,便从家中拿出火药枪,到自家屋后对准被害人熊荣辉的背部开了一枪,致被害人熊荣辉受伤。经法医鉴定,熊荣辉腹部的损伤已构成重伤,破裂小肠的切除已构成九级残疾。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福远家中查获两支火药枪。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被告人梁福远家中查获的二支火药枪均能正常击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梁福远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枪支照片、医药费发票、出院证、证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证言、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恭)公鉴(伤检)字(2013)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桂公(刑)检(痕)字(2013)8号《枪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福远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达九级伤残;被告人梁福远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分别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梁福远一人犯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梁福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福远非法持有的二支非军用枪支,属违禁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梁福远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荣辉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梁福远给付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足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计算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梁福远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654.06元。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梁福远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人提出要求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其费用尚未发生,本院不予支持。为严明国法,保护他人的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条二条、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1)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福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二、被告人梁福远持有的二支非军用枪支予以没收。三、被告人梁福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荣辉经济损失人民币陆万伍仟陆佰伍拾肆元零陆分。(上述应付款项,被告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佳俊人民陪审员:欧阳萍人民陪审员:彭祖勤
书记员:马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