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2013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淑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彭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事件是由双方经济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以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泽滔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