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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谢龙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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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龙飞,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从事摩托车营运,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龙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龙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龙飞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龙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以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龙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泽滔

书记员:薛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