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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廖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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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广州市番禺区某厂员工,暂住(户籍在湖南省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淑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穗硕

书记员:许东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