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4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灵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结伙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灿钟人民陪审员:李海娣人民陪审员:梁筱婷

书记员:刘楚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