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安,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化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宁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安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伤残十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安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宁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灿钟人民陪审员:李海娣人民陪审员:梁筱婷
书记员:钟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