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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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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大竹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嘉炜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对原告人的诉请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朋友租住的东莞市虎门镇北面社区蝴蝶二街XX号出租屋玩。见该出租屋门口围墙被他人张贴一张写有转让电脑的白纸,李某某认为在门口贴白纸不吉利,便拨打白纸上的电话号码联系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要购买电脑并要求张过来交易。次日19时许,张某某携带电脑来到蝴蝶二街19号附近路段,李某某与张见面后,质问张贴白纸的行为,后打伤张的鼻子。当日22时许,张某某的朋友程某、夏某某来到蝴蝶二街19号门前,误认为李某是殴打张的男子,并将李扭送至派出所。2013年5月11日,李某某来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公安人员经调查后发现李某某就是殴打张某某的男子,遂将李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甲、林某某、夏某某、程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原告人张某某受伤后到东莞市厚街医院住院治疗了4天,花费医疗费3712.28元。张某某案发时的月均工资为3000元。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工资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附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诉赔经济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诉赔的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如下:1.医疗费:根据有效票据计算,医疗费为3712.28元。2.住院伙食费:50元/天×住院4天=200元。3.误工费:张某某的工资为3000元/月,误工时间为11天(因医嘱没有要求需要休息时间,故误工时间从案发次日即2013年5月11日计至原告人出院之日即2013年5月21日),故误工费为:3000元/月÷30天×11天=1100元。以上合计为5012.28元。原告人张某某诉请超出上述计算标准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 二、限被告人李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012.2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灿钟人民陪审员:李海娣人民陪审员:梁筱婷

书记员:钟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