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秦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威高刑初字第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威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2013年4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于建新,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高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于建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勒某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许萍人民陪审员:丛日国人民陪审员:李白玉

书记员:姜爱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