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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戚某犯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谢刑初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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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某,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戚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朱某某,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被告人及公诉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戚某与其母亲张某(另案处理)到谢家集区谢二西村小高层综合楼附楼*单元*号看望其姥爷张某某,张某因琐事与张某某所雇保姆姚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打了其女儿张某,被告人戚某见状对姚某某进行殴打,张某又用手打姚某某,后被告人戚某又对姚某某进行殴打,致姚某某肋骨骨折。2012年8月27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书证:被告人戚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申请书;2.证人张某某、孙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陈述;4.被告人戚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发生的琐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戚某系激情伤人,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其尚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霞人民陪审员:张清兰人民陪审员:王从华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