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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宗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谢刑初字第0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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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X,曾用名宗X,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2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X伙同他人因言语不和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宗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宗X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由他人赔偿,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可对被告人宗X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宋亚莉人民陪审员:王从华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