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杨XX、杨X、张XX、杨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谢刑初字第001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杨XX,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淮南市XXX豆业公司保安员。2012年3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27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4月21日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X,女,1981年9月1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2年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29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月20日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XX,女,1954年12月22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2年3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月8日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X,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于本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淮南XX集团XX矿工人。2012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月8日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杨X、张XX、杨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谢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以原判民事部分赔偿过低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杨XX、张XX、杨X以被害人有过错,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淮刑终字第00056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2)谢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被告人杨XX、杨X、张XX、杨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为补充侦查,于2013年7月23日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同意延期审理,2013年8月23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同意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周XX因琐事在自家门前漫骂,17时许其又在门前漫骂,被告人张XX认为周XX骂的是自已,便到周XX家找他理论,两人在周XX家门口发生争吵继而厮扯,被告人杨XX、杨X、杨X听见争吵声,先后相继来到周XX家门口并进入院内,杨XX上前捶打周XX鼻子一拳,后也和周XX厮扯一起,杨X持拐杖往周XX身上胡乱击打、杨X从周XX后面搂住其肩膀并从后面拽周XX,后几被告人离开现场。周XX头部受伤、鼻部受伤后于当日晚到淮南市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门诊就医,于2011年5月9日至2011年6月6日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药费用10001.46元。2012年7月15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周XX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2012年12月5日经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XX因外伤所致的人体损伤相当于工伤十级伤残。被告人杨X于2012年2月21日下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被害人周XX报案及陈述,张XX在房道里骂,其接口对骂。四个人打进其家院子里,杨XX捶其,捶到鼻子了,杨X拿砖头砸其头,也上来朝其脸和鼻子捶,杨X从其家院子里拿一铁锹朝其腿裆里捣,四个人一起上来打我。2、证人于XX证言,2011年5月8日下午14时左右,周XX在他家门口骂人,胡乱骂一气,骂有半个小时左右才停下来,16时左右,张XX也在巷道口大骂一气,当时周XX不在家就没吵起来,大概17时多的时候,周XX从外面回来,又在门口大骂一气,张XX出来和他对骂,两边就打起来了。他们是在周XX的院子里打的,其没到院里去,只听到张XX、杨X和周XX打架的声音,其他人有没有参与打架不知道,其到时已经不打了。3、证人于XX证言,在周XX家院子里,看到杨XX家属拽着周XX的衣服,年轻女的手里拿个棍。4、证人周XX证言,其与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门邻关系,5月8日下午两点左右,周XX就在家门口乱骂,不清楚到底在骂什么,下午四点张XX回来去找周XX问话,周XX不在家,下午五点周XX回来又在骂,张XX出来就和周XX吵起来,最后打起来,在周XX家院门口打的,具体怎么打的不清楚,其没出门,杨X当时拿了其老伴的拐棍。5、证人高XX证言,其家和张XX家以前没有矛盾,当晚周XX被打时其不在家,周XX头、鼻子、眼眶被打伤。6、证人陈XX证言,当时其在屋里听有人喊打架了,看见一个年轻女的站周XX院门靠里面一点,手中拿着像木棍的东西在吵。7、证人俞XX证言,案发当晚周XX夫妇在打架后找其处理此事,其让他们到派出所报案。8、证人智XX(顾妈)证言,案发当天下午13时许其并没有和同庆国说什么话。9、被告人杨XX供述,2011年5月8日下午大概5点半左右,家属张XX到周XX家问他骂谁的,过了一会,就听见张XX和周XX吵骂,杨X赶紧跑去周XX家,其也跟着跑过去,进了周XX家一看,看到张XX与周XX在厮打,周XX手里拿着一把铲子,张XX去夺铲子,杨X跑过去一把搂住周XX的脖子,其也跑过去对着周XX鼻子打了一拳,这时候女儿杨X也跑过来用拐杖对周XX身上打了几下,杨X在周XX身后拽他。这时其看见周XX鼻子出血了,就有点害怕,拉着爱人、女儿、儿子往院子外面走,周XX拽着其不让走,其把他往院子里推,他往后一倒,头碰到院墙上了。10、被告人杨X庭审中供述,2011年5月8日下午,因周XX一下午都在对其家指桑骂槐,其打电话告诉其母亲,后母亲回家后去问周XX,听到母亲和周XX吵起来了,其和父亲杨XX、弟弟杨X赶紧相继去看看怎么吵起来了。看到周XX手里拿个铲子往母亲身上砍,其就把旁边姓彭的老头拐杖抢过来往周XX身上打。父亲杨XX、弟弟杨X都参与打了,但具体怎么打的没注意到。11、被告人张XX供述,2011年5月8日下午,周XX在他家门前骂人,其去问他骂谁,他说“就骂你”,其和周XX在他门口厮扯的时候,儿子杨X到了,一把搂住周XX的肩部,这时杨XX也到了,上去打了周XX一拳,杨X拿着彭老头的拐杖站在后面。12、被告人杨X供述,当天下午大约四五点钟的样子,周XX在骂人,母亲出去和他对骂,爸爸出去了,其也跟过去跑到爸爸前面,在周XX家门口看见母亲和周XX厮扯在一起,其就上去拉周XX,搂着他的肩部,爸爸到了后对周XX脸上打了一拳,当时就把周XX的鼻子打出血了,看见姐姐手中拿根棍子。13、淮南市公安局(淮)公(刑)(活)字(2011)1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周XX系右侧鼻骨粉碎性新鲜骨折,左侧鼻骨线样新鲜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14、2012年12月5日经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XX因外伤所致的人体损伤相当于工伤十级伤残。15、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16、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杨XX、张XX、杨X系公安机关通知到案,被告人杨X系主动投案。17、户籍证明,四被告人犯罪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8、周XX在淮南市新华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医药费发票,证明其住院治疗29天,花去医药费10001.46元。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周XX就民事赔偿拒绝调解,四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并主动将60000元赔偿款交到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杨X、张XX、杨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XX、杨X、张XX、杨X犯故意伤害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周XX无端漫骂,后发展为与被告人张XX对骂,导致本案伤害后果发生,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法可相应减轻对四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处罚。被告人杨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一审庭审结束前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主动将赔偿款交到法院,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杨X、张XX、杨X因共同伤害行为给被害人周XX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四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的过错责任,依法酌情判令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提出的要求四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要求部分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1日止)。二、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止)。三、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杨XX、杨X、张XX、杨X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经济损失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审判员:张霞人民陪审员:徐兵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