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5年2月14日因犯流氓罪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2012年6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从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押解回淮南市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某,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某,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徐某某庭审中对其持刀捅伤被害人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是其一人伤害的被害人,没有伙同他人。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庭审中除作了与被告人辩解相同的辩护外,还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家庭困难等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谢家集区花溪商城龙王宫浴池打牌,期间,被害人徐某到徐某某打牌的房间看牌,摸徐某某的头,两人为此发生纠纷,在浴池走廊里徐某某伙同他人对徐某进行殴打,持刀将徐某捅伤。随后徐某被人送往淮南第二矿工医院救治,经诊断:全身多处刀刺伤,横结肠系膜破裂,后腹膜血肿,失血性休克。徐某于2003年11月25日入院治疗,于2004年1月9日出院,花费各项医疗费用共20266.07元。经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徐某伤情构成重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徐某某于1968年2月4日出生,犯罪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归案经过证明,徐某某于2012年6月30日在马鞍山监狱服刑期间被公安机关带回淮南刑事拘留。3、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淮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巢湖监狱制作的释放证明书、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2)田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徐某某曾犯罪及处罚情况。4、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徐某摸徐某某的头,徐某某回头看一下徐某,问:干什么的,徐某讲:没事。徐某某就拉着徐某出包厢,他们出去后,服务员讲打起来了,其出去看到徐某某左手抓住徐某的头发,右手拿着一把弹簧刀,往徐某腹部捅一刀,就下楼了。其和翟超赶紧把徐某送到矿工二院治疗,到医院,看见徐某头上、脖子上、腹部、后背、腿上都有刀伤。5、证人范某某证言证明,其正洗澡,听见有人喊打架了,其穿衣服上来,看见徐某某和徐某在二楼走廊搂住一起,五孩、德宇将他俩拉开,徐某某拿刀还想捅徐某,被拉开。6、被害人徐某陈述,2003年11月25日下午2点多钟,其和许桂、许桂的朋友到花溪桑拿浴洗澡看到徐某某在斗地主,其想看徐某某的牌怎么样,一不小心手碰到徐某某的头,徐某某讲:你摸我头干嘛,你滚出去。其讲:你怎么说翻脸就翻脸。徐某某站起来把腰上的弹簧刀拿出来,照其肚子就捅一刀。其用手去握徐某某拿刀的右手,左脸太阳穴和颈部左边分别被捅一刀,流血很厉害,其还握着徐某某的手不松,感觉背后被刀捅了,身体好凉,就松开手往门口走,许桂给其送到矿工二院抢救。后来在医院朋友讲徐某某、孔某、沈某等人一起打的。7、公安机关所作的袁某某、范某某对徐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徐某某就是伤害徐某的人。8、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意见,证明徐某全身多处刀刺伤,横结肠系膜破裂,后腹膜血肿,失血性休克,伤情构成重伤。9、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2003年11月25日中午,其和老母鸡、范老黑、孔某、沈某等人从张集回来在矿工二院对面吃饭喝酒,酒后到花溪商城龙王宫浴池洗澡,后在二楼一个包间斗地主。下午3点钟,徐某和一个朋友到包间,他喝多了,摸其头一下,其讲:你不要摸我头。徐某骂其:日妈,你混好了可是的。其讲:你喝多了,回家吧。徐某接着骂,还抓住其衣服让其出去,其没有理他。他站在后面骂,其生气了,就想打他,对他讲:我们出去。徐某夹着其头朝门外走,孔某某和小五孩怕其吃亏,也跟出来,刚从包间出来,其掏出水果刀朝徐某肚子上捅两刀,徐某抱着其脖子不松,孔某、沈某怕其吃亏,也上来殴打徐某,他们站在徐某身后打的,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之后被拉开了。老母鸡、范老黑没有打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认为徐某某没有“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殴打一节,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原在公安机关两份供述(分别为2012年6月30日、2012年8月3日供述))及一份对孔某的辩认笔录中均称:孔某、沈某怕其吃亏,也上去打被害人了,但具体如何打的没看清。被害人在公安机关陈述(2012年4月18日),其在医院住院朋友看望其时讲徐某某、孔某、沈某等人一起打的其。其又陈述:徐某某……照其肚子就捅一刀,其用手去握徐某某拿刀的右手,左脸太阳穴和颈部左边分别被捅一刀,流血很厉害,其还握着徐某某的手不松,感觉背后被刀捅了。同时被告人、被害人两人在法庭上均认可两人打架的时间大约一分钟。淮南第二矿工医院病历记载:徐某因全身多处刀刺伤入院,左面颊、左顶部、左颈部、左背部、右大腿、左上腹、左下腹均有不同长度的刀伤。综上,被害人的这些伤在一分钟左右的时间内不可能由被告人徐某某一人完成。故对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某某庭审中虽对自已持刀捅伤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他人”共同的伤害行为当庭翻供,意欲隐匿、包庇他人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认罪态度好。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因琐事便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因其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其实际赔偿能力及本案发生的原因等具体情况,依法酌情判令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要求部分予以支持,其他不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与前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二、被告人徐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因人身遭受伤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徐兵人民陪审员:黄志远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