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雪芳,曾用名丁丽,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涡阳县西阳镇西阳行政村向阳路西自然村**。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雪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全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以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口头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全飞撤回对被告人丁雪芳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春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雪芳及其辩护人葛会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在涡阳县西阳镇西阳合作社对面,被告人丁雪芳与其婆哥李全飞因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丁雪芳将被害人李全飞的左耳咬伤,用砖头将其头部砸伤。经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全飞左廓部分缺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2013年6月13日20时32分,被告人丁雪芳主动到涡阳县公安局西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丁雪芳家人与被害人李全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全飞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并征得被害人李全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雪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说明,撤诉书、收条、调解协议、口头裁定,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李鹏鹏、葛伟、李龙、年娇娇、李金玉、王松松的证言,被害人李全飞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雪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丁雪芳具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意见相同,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丁雪芳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雪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修珠审判员:孙良义审判员:刘影
书记员:龚莞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