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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再审 · 2013

职务侵占再审刑事裁定书

(2012)亳刑再终字第0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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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黄某,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涡阳县人,原系涡阳县农机公司职工、监事会成员。2000年9月3日承包涡阳县农机公司,2001年4月个人出资成立龙兴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涡阳县农机公司家属院。2002年11月27日因犯隐匿会计资料罪被判处罚金2万元;2003年12月1日因犯虚报注册资金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05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06年1月8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8月22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涡刑初字第6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07)亳刑终字第0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黄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亳刑监字第007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亳刑再终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黄某及其同案犯的故意伤害罪予以维持,对职务侵占罪发回重审。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1)涡刑再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判决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服刑期满,已释放。辩护人周树青,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1)涡刑再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一、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该刑期已执行完毕)。二、原审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18007.53元,返还给农机公司清算小组。被告人黄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辩护人的意见,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涡刑再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海洋审判员:刘秋菊代理审判员:王桂燕

书记员:马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