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陈进强奸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以(2009)浙绍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陈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陈进犯强奸罪时尚处缓刑考验期限,原审量刑有误,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本案。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陈进所犯强奸罪系在2007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新罪,原审未依法对陈进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