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夏邑县公疗医院职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3月10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8日上午,被告人许某及其之父许1X、母亲张X、堂哥许2X等人因宅基纠纷与李2X、李1X等人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李1X、李2X、李某前等人将许1X、张X、许2X、许某打伤,许某将李1X、李某前打伤。经鉴定,许1X、张X的伤为轻微伤,许某、许2X的的伤为轻伤,李1X的伤为轻微轻、李某前的伤为轻伤。2012年9月6日经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1X、李2X、李某前一次性支付许某等人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一切费用人民币50万元(次日交付);双方互不追究刑事、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许某庭审供述,2012年6月18日中午,李2X用挖土机往我们宅基上挖土,我父母不让他挖,他就骂,当时我爱人在医院住院,我听说后就去了。那边带几十口子人拿着长刀说砍死他。我一看他们过来,我就拿起一根棍,后来咋打的我忘了。我去时没有带刀,是我夺别人的刀砍的李某前,现在也不知道夺的谁的刀。2、被害人李某前的陈述,2012年6月18日10点多钟,我和李X等人在工地上说刚才李2X与许某的父亲厮扯几下,派出所民警来了,李2X吓走了。正说着,许某和许某的父母、许2X领着一二十个年轻人拿着砍刀、木棍从许某家胡同里出来。许某的父母在菜园处骂,许某、许2X领着那些年轻人过来。老三李1X就拿根工地上刚截的螺纹钢筋棍过去,刚照面李1X就被许某用刀砍到头上。我跑过去拉李1X,因路面松软,我刚到坑沿就摔倒趴在地上,许某一刀砍在我后背上。工地上干活的人就拿着钢筋棍过去救我和李1X,与许某一起去的一个人又照我背上扎一刀,我就被工地上的人架出来了,送到圣源医院。我在地上扒着时扭脸看见李1X照许某头上打一棍,张2X和工地上的人撵着许2X。3、证人李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我和李某前到工地上去,许2X的母亲在那喊:“占人家的地方,还打人。”等话,我和许2X的妻子说几句话后,见许1X及其妻子、许某、许2X、许秋生、彭1X、赵X和一二十个年轻人拿着砍刀、木棍到一号楼北边。许1X及其妻子站在李生产菜园处骂,许某、许2X领着一二十个年轻人过来。刚照面许某用刀砍在李1X头上,李1X一棍打在许某头上,李某前就去用手抓许某,因刚垫的土松软李某前摔倒在地,许某一刀砍在李某前后背上。工地上的张2X赶过去一棍打在许某头上,彭1X又用刀扎李某前背上一刀。许2X拿着木棍打,工地上的人撵着许2X打,许2X边往东跑边用棍档,对方四五个人也拿着棍乱打。我也没有动手。我就让人开车把李1X、李某前送医院去了。这时老四李2X开着车从东边过来,他拿棍要打那边的人,工地上的人拉住不让他去,他和许某骂了几句,120急救车到后把许某那边的人拉走了。俺买谁的地都有协议,多少数写的很清楚,就没有垫许1X的宅基上。4、证人付1X的证言,2012年18号上午10点多钟,我在工地上看工人干活,有个妇女到垫土的地方咋呼,往地上一坐不让推土机推土。这时从北边过来十多个年轻人站在菜园跟前,这个妇女就骂人,李1X给她对骂。那边一个拿棍的人也与李1X对骂,并上前要打李1X。李1X拿个钢筋棍过去准备打,李某前也拿个钢筋棍过去,一下把那个人的棍打断了。这个拿棍的就往东跑,边跑边用木棍档,李1X和李某前就撵,撵到东边墙角那个人跑掉了。这时许会的儿子从北边胡同跑过来,手里拿把砍刀。我从楼上跑下来时李1X已经倒在地上。李某前拿个棍正准备打,许会的儿子用刀往李某前身上戳没戳住,李某前一躲摔倒地上,许会的儿子往李某前背上砍一刀,张2X过来用钢筋棍往许会儿子身上打一下。这次打架前垫土时,许会去闹,李2X与他发生了争执。5、证人霍1X2012年7月17日的证言,二十多天前的一天上午,我去三义街岳父李利民家走亲戚,岳父的家就在李2X工地的西南角。当时我在门口站着玩,发现李2X工地上站着很多人,像是吵架的,我就过去看热闹。到那发现是许某妈妈和另外一个妇女在跟李2X工地上的人吵架,许某的妈妈不让工人垫土,说是垫住他家的的宅子啦。一会李2X、李1X、李X还有另外几个人就从东边胡同里过来了,李2X拿一把一米多长,刀把长,刀刃短的黑色关公刀,李X手里拿一根六七十公分长的钢筋棍,李1X手里拿一把四五十公分长的砍刀,另外几个人手里拿的是工地上的钢筋棍。李2X到地方先跟许某的妈妈吵两句,可能是许某的妈妈骂李2X一句,李2X用刀面将许某的妈妈拍倒地上,接着又用刀面往许某的妈妈背上拍一下,许某的妈妈就在地上不动了。一会,许某、彭1X和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从北边胡同里跑过来,许某手里拿一把四五十公分长的刀、彭1X手里好像拿一个四五十公分长四方的棍,另外两个人手里拿的啥我没有注意。许某、彭1X他们几个跑到菜园子停下,李2X、李1X、李X等人在菜园子南边站着,到地方许某就跟李2X骂起来了,没说两句李2X拿着刀就过去了,李1X、李X等人也跟着过去了,跑到菜园子北边空地上,李2X他们几个把许某围住。李2X用刀往许某头上砍,砍住许某的头啦、李X用钢筋棍好像打到许某的胳膊上,一棍差点把许某打倒,李1X一刀砍在许某的头上,许某右手拿着刀,就伸出左胳膊挡,李1X一刀砍在许某的胳膊上。这时候跟着李2X的几个人也上去乱打一气。跟着许某一路的人看这阵势,都吓跑完了,没人敢问了,许某被打倒在地上,浑身是血。这时候有人咋呼都别打了,再打就得出大事,然后就不打了。6、证人赵X2012年6月30日的证言,那天上午九点多钟,许某打电话对我说他父亲与李2X吵着架,我就开车从商丘到许某家南边。见许某的爸爸正跟李2X吵着,我先劝劝许某的爸爸,又去劝李2X,正说着李1X从现场东南角抱着铁棍和刀过来放在地上。我就劝李2X不能打架,劝他时许某的妈妈开始骂。李2X从地上拿起一把长刀就往许某的妈妈身上、脸上拍,把她拍倒在地,还用刀往她脖子上抹一下。许某的爸爸就拾起砖头砸李2X。这时候就乱了,双方互相打起来,谁打的许某的爸爸我没看见。许某的堂兄弟许2X拿着一根二三米的檀子过来后,几个人围住他打,他就用檀子乱打,打着他往东跑了。我到那后没见到许某,直到几个人围住许某的爸爸打时,许某和彭1X及另外一个人一起从北边胡同里往外出。许某拿着一把七八十公分长的砍刀,后面彭1X手里也拿把砍刀,另一个人拿根棍。刚到现场,许某就被人一棍打在左侧肩膀上,许某就用刀砍。这时李1X拿着一根钢筋棍,李2X拿着砍刀,和另外几个人,就围住许某打。许某用刀砍在一个人背上,之后就被打倒在地,浑身都是血。受伤的有许某及其父母亲、许2X、李1X、被许某砍住的那个人。许某这方参与打架的有许某及其父母亲、许2X、彭1X,还有许某叫去的几个人,我和肖某在场没有参与打。李2X这方参与打架的有李2X、李1X、李X,另有十几人参与。7、证人许1X(又名许X)的证言,2012年6月18日上午10时30分许,看到李2X工地里的推土机正朝我家宅基地里推土,我就找李2X论理。李2X张口就骂我,并用拳头朝我嘴上打一拳,又朝我脸上打一巴掌,掐住我的脖子将我摁倒在地,又朝我身上跺三脚。工地上的崔X和张3X的女婿过来劝我,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就打110报警,我领着派出所的民警到工地找李2X没找到。我妻子张X回家后见我被打,就去找李2X论理。一会我从家里出来蹲在李生产家门口,看到张X正与李2X吵着,张X阻止工人朝我宅基上垫土,李2X说:“你们继续垫,挡住了砸死她。”这时我侄子许2X及其妻过来,李2X拿把大刀领着一二十个年轻人朝我妻子这边过来,他们有拿刀的、有拿钢筋棍的。李2X一刀砍到张X脖子上,把她砍倒在地。接着一二十个人中有打我妻子的,有追着打许2X的。这时李2X拿着大刀照我身上就砍,我被砍晕了,醒来就在公疗医院。我被打时李3X在场,李2X的老三也在场。8、证人张X、班1X、许2X、许3X、王1X、肖某、朱X的证言与证人许1X的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前后能够相互印证。9、证人李1X、李2X、张2X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双方相互打架的过程。10、证人闫1X的证言。证明其是夏邑县圣源医院院长,李某前2012年6月中旬背部受伤,在其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11、证人林1X的证言,证明其是夏邑县公疗医院放射科医生,2012年6月18日其为许2X两次拍片,检查为右手食指和中指骨折。12、李某前背部伤情照片。13、控告信及关于此案情况的反映材料。14、协议书一份。2012年9月6日甲方李1X、李2X、李某前与乙方许1X、张X、许某、许2X经刘1X、杨1X等人调解达成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一切费用人民币50万元,甲乙双方不再因此事追究对方的刑事、民事责任。赔偿款于次日交付。15、夏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2012年6月20日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前左背部和腰部分别有14.7cm、3.6cm长的锐器创口各一处,依据两院两部《人本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李某前的伤属轻伤。16、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许某的出生时间和住址。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砍伤受害人李某前,致其轻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方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认罪服法,有悔改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均表示和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冉伟审判员:穆全宏审判员:姬瑛
书记员:张昊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