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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夏少刑初字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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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夏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已和解,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并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夏邑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2013年5月3日14时28分,潘长生电话报警称其女儿潘某乙x和潘某甲x在刘店集乡三里庄村被人打伤。2、被害人潘某乙x的陈述。2013年5月3日下午2时左右,我开着电动三轮车拉着我姐潘某甲x行驶到三里庄当街南北水泥路小桥时,有个小孩想往路中间跑,我们喊了以后,就站住了。那个小孩的爸爸指着我说我嘿唬他的小孩了,我说你咋那么意歪,小孩的爸爸朝我左脸上打一巴掌,这时小孩的爷爷过来,什么也没说就朝我左耳门打一巴掌,当时我的左耳就听不见了。后小孩的爷爷又朝我左耳门打几巴掌,我爸爸过来就报警了。3、证人潘某甲x的证言。2013年5月3日下午2时多,我妹妹潘某乙x骑电动三轮车驮着我走到刘店集乡三里庄当街南北路时,有个二岁多的小孩跑着过马路,我们就喊,电动车从小孩身边过去。我同学李xx就说我们吓他的小孩干啥,并指着我妹妹潘某乙x,潘某乙x说:“你咋恁意歪。”李xx就朝我妹妹左脸部打一巴掌,我妹妹和李xx厮打起来。这时又过来一位四十多岁的男子(后听说是李某)从一旁朝我妹妹左脸狠狠打一巴掌,在厮打时,我妹妹被李某和李xx打好几巴掌。李某又朝我脸上打一巴掌,我爸爸来后就报案了。4、证人李xx的证言。2013年5月3日下午2时左右,我和我爸李某带着我儿子去给我爸看病,刚走到当街南北水泥路上,驶来一辆电动三轮车,差点撞住我儿子,我就喊住车上的两个女孩,说他们吓唬我儿子了。我见其中一人是我同学潘某甲x,就准备走,潘某甲x的妹妹说我咋恁意歪,我就恼了,上去朝她左脸上打一巴掌,她俩个下车后,我们就撕扯在一起了。这时我爸朝潘某甲x的妹妹左脸上打三四巴掌,她们又和我爸厮打在一起。5、证人张xx的证言。2013年5月3日下午2时左右,我刚到村里南北水泥路上,见我丈夫李某和那两个女孩正吵着,后厮打在一起。我丈夫朝那个个矮的人左脸上打两巴掌,我把他们拉开,那两个女孩的爸爸来到后就报警了。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3年5月3日下午2时多,我和我儿子李xx准备去医院,孙子也跟着,走到村里南边油路时,有个女孩骑着电动三轮车差点碰住我孙子,还把我孙子吓哭了,当时车上还坐着一个女孩,李xx喊她们停下来,有个女孩说:“你咋恁意歪。”听到这我恼了,我就骂那个女孩,那俩女孩从电动车上下来,就给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我朝一女孩左脸打了两巴掌,后被人拉开。7、伤情照片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潘某乙x左鼓膜外伤性穿孔,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伤。8、协议书,证明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潘某乙x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补偿潘某乙x因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潘某乙x对李某的行为充分谅解,不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其刑事、民事、行政等相关责任。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姬凤云审判员:彭秋丽审判员:孙慧君

书记员:李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