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18日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已和解、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穆全宏
书记员:陈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