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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冬秀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2014)成刑执字第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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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冬秀,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汉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冬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赔偿原告人民币6816.62元。刑期起于2011年3月25日止于2014年3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无刑期变动。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1分。赔偿原告人民币6816.62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李冬秀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伟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张佩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