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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辜文忠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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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辜文忠,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6)武侯刑初字第5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辜文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辜文忠及同案犯连带民事赔偿41601.9元。刑期自2005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2737号、(2011)成刑执字第63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30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辜文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3.5分。另查明,连带民事赔偿41601.9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证明、账目收支情况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辜文忠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辜文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芳代理审判员:付冬琦代理审判员:何云鹏

书记员:唐欣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