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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宽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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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宽洪,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文化程度初中肄业,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

2008年8月28日被告人张宽洪因犯盗窃罪被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7日止。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芦山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宽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撤销前判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止于2014年6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3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宽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1.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宽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宽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寒审判员:胡开江代理审判员:秦红

书记员:曹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