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钟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少刑初字第4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2013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洁、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致轻伤1人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钟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钟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且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考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徐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