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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盗窃罪,脱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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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

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8月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790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起至二o一四年一月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