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2012年8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2人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叶某甲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对被告人叶某甲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