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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3)栖刑初字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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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2008年3月4日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决定罚款500元。2012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熠。辩护人高洁。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兴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张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但提出是因为被害人辱骂自己,其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未及考虑就挥舞拳头打到了被害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张某甲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3、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5、被害人使用不文明语言,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张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4日下午,被害人綦某开车至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号煤场大院,与煤场的管理人员高某约定十元停车费并将其所驾轿车停放在该大院内后离开。当日16时许,被害人綦某返回煤场大院发现大院门被锁,高某已离开,即向在高庙村13号门口的被告人张某甲询问情况。被告人张某甲了解情况后向被害人綦某表示其有院门的钥匙,要綦某交十元停车费后再帮他开院门。随后,被害人綦某交给被告人张某甲十元钱,张某甲将院门打开。在被害人綦某开车离开时,因认为其受到被告人张某甲的敲诈,扬言要张某甲记住其车牌,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甲从副驾驶座的车窗钻进綦某驾驶的轿车内,并在该车行驶至高庙村13号门口附近的过程中与綦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某甲拳击被害人綦某面部,致綦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当日17时许,被害人綦某亲属打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某甲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害人綦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綦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甲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2175.97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綦某与被告人张某甲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张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綦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此款被告人张某甲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綦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綦某的陈述、证人毕某、李某、张某乙、高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的起因及过程;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的伤情;3、查获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情况;4、调解笔录、收条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对被害人綦某已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有辨认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綦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提出的被害人先辱骂自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使用不文明语言,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甲提出的其因情绪激动未及考虑,挥舞拳头打到了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甲从车窗钻入车内,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并拳击被害人面部,对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故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婷人民陪审员:沈群鸿人民陪审员:刘景忠

见习书记员:朱绍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