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永,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安民,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立胜,男,汉族,农民。被告山阳县水务局。委托代理人刘刚,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寿喜,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谢晓东,系山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同耀,男,汉族,农民。被告熊兴华,男,汉族,农民。被告程同领,男,汉族,农民。被告程小朝,男,汉族,农民。被告孙刚娃,男,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永撤回对被告山阳县水务局、程同耀、熊兴华、程同领、程小朝、孙刚娃的起诉。
审判长:吴龙审判员:乐发明人民陪审员:邹来群
书记员:**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