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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余茂林与董红兵、张国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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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茂林。被告董红兵。被告张国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茂林与被告董红兵、张国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茂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童昱

书记员:莫小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