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茂林。被告董红兵。被告张国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茂林与被告董红兵、张国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茂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童昱
书记员:莫小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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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茂林。被告董红兵。被告张国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茂林与被告董红兵、张国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茂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童昱
书记员:莫小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