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勤先,男,1948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韦福停,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效山,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段超富,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军,男,38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先与被告韦福停、秦效山、段超富、高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勤先于201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勤先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勤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勤先负担。
审判长:于伟审判员:张劲辉人民陪审员:安静
书记员:韦可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