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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小敏与刘保维、浙江华美冰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湖德乾民初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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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小敏。委托代理人沈文涛。被告一刘保维。委托代理人杜学新。被告二浙江华美冰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端平。委托代理人殷向群。委托代理人王艳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以需拆除腰部内固定,进行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小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孙小敏负担。

审判员:徐辉

代书记员: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