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小敏。委托代理人沈文涛。被告一刘保维。委托代理人杜学新。被告二浙江华美冰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端平。委托代理人殷向群。委托代理人王艳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以需拆除腰部内固定,进行伤残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小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孙小敏负担。
审判员:徐辉
代书记员: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