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天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0日。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路****。法定代表人:郑渝力。被告:绵阳市纵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旗路** 法定代表人:唐其文。被告:肖建春,男,汉族,生于1959年12月4日。
上列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天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3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王志萍
书记员:陈子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