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开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啟勤,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之会,男,汉族。被告:晋传银,男,汉族。被告:陈左银,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开民与被告喻之会、晋传银、陈左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开民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开民以已经与被告已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聂开民负担。
审判员:谢成明
书记员:高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