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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聂开民与喻之会、晋传银、陈左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一初字第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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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聂开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啟勤,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喻之会,男,汉族。被告:晋传银,男,汉族。被告:陈左银,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开民与被告喻之会、晋传银、陈左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开民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开民以已经与被告已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聂开民负担。

审判员:谢成明

书记员:高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