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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周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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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某某被告:任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颖颖

书记员:龚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