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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文中与南通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开民初字第2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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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文中。委托代理人张震。被告南通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亮,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光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中与被告南通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中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文中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冰泉审判员:李建涛代理审判员:孔瑛

书记员:胡向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