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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利军与郑金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兴民初字第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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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

原告王利军,兴隆县大水泉村。电话:155XX****XX。被告郑金友,年月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建海

书记员:任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