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卜艳萍,女,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原告李宝永,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刘希瑞,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魏凤娟,女,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艳萍、李宝永与被告刘希瑞、魏凤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和解并已履行,原告卜艳萍、李宝永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艳萍、李宝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卜艳萍、李宝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卜艳萍、李宝永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霞琳
书记员:陈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