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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临刑初字第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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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挪用资金文书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13年3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转取保候审。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归还了全部资金,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屈峰

代理书记员:屈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