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建波,男。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于2012年9月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建波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建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冯建波利用担任西峡县某某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该公司货款共计475411.7元,用于个人经商及生活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已将所挪用资金全部退还该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建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冯建波供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代某某等人证言,西峡县某某有限公司证明,收款凭证以及户籍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且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波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建波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建波在案发后已将所挪用的资金全部退还,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建波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颖博代理审判员:黄蒙人民陪审员:周小聚
书记员:赛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