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宗常,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大专毕业,银行职员,住南阳市八一路龙运新村商行家属院(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挪用资金,2013年3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9日经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4月10日由直属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勇,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宗常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宗常及其辩护人王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沈宗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沈宗常有良好的悔罪态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沈宗常无前科,且家庭困难。3、有积极退赃的意愿。4、被告人沈宗常构成自首。建议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沈宗常在南阳市商业银行卧龙支行(原南阳市商业银行呈祥支行)工作期间,利用到南阳市中医院上门收取营业款的便利条件和管理漏洞,在银行领取空白银行现金缴款单(一式两联),到南阳市中医院上门收取营业款,被告人沈宗常采取将银行现金缴款单第一联交付给南阳市中医院,截留银行现金缴款单第二联的手段,自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2月13日期间先后收取南阳市中医院营业款39笔,共计2938400元。被告人沈宗常只将20000元营业款存入南阳市中医院银行账户,而将2918400元陆续用于个人购买彩票花费,至今未退还。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沈宗常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沈宗常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沈宗常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南阳市商业银行员工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系商业银行职工 (3)报案材料证明南阳银行于2013年3月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4)辨认笔录三份证明被告人沈宗常多次大额购买彩票的事实,证明赃款的去向。(5)司法会计鉴定书证明被告人沈宗常经手签字的现金缴款单金额共计2938400元,未缴入南阳银行呈祥支行 (6)南阳市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共计39张证明被告人沈宗常经手签字的现金缴款单金额共计2938400元。2、物证 (1)对被告人沈宗常发出手机短信拍照 (2)购买的彩票原件证明被告人沈宗常多次大额购买彩票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1)周明辉陈述经审计发现沈宗常的业务状况自2010年9月份以来沈宗常挪用南阳市中医院存款初步审计数额为281.84万元,经多次与沈宗常谈话,沈宗常说明不了资金去向,鉴于出现此类严重违法行为,南阳银行特委托我全权处理该事,我就到南阳市公安局报案了。4、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被告人沈宗常挪用南阳市中医院开设账户内资金的事实 (2)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被告人沈宗常在收取南阳市中医院营业款后,没有存入中医院在南阳银行开设的账户。(3)证人高某陈述证明被告人沈宗常在收取南阳市中医院营业款后,没有存入中医院在南阳银行开设的账户,而后报案的经过。(4)证人倪某证言证明被告人沈宗常的工作职责,及其在收取南阳市中医院营业款后,没有存入中医院在南阳银行开设的账户的经过。(5)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被告人沈宗常的工作职责,及其在收取南阳市中医院营业款后,没有存入中医院在南阳银行开设的账户的经过。(6)证人李某2证言:我是2005年开始经营彩票投注站的,沈宗常经常到我这里购买彩票,几乎每天都买几百元的彩票,一般都是七八百元,有时也有过一千多元,因为经常来,所以对他印象较深。(7)证人杨某2证言2012年开始经营彩票投注站的,沈宗常经常到我这里购买彩票,他到我店经常买排列5和大乐透这两种,每星期买三次左右,每次购买的钱数不同,一般都在1000至3000元,他在我店买有8至10万元的彩票。(8)证人朱某证言他姓沈,经常来买彩票,他到我店经常买体彩很少买福彩,每星期买三次左右,每次购买的钱数不同,一般都在200至400元,他在我站中过两次排列5有10万元奖金,扣税后中16万元。他在我店大约买8万元左右的彩票。(9)证人曹某证言他经常来买彩票,在银行上班,我喊他沈哥,他到我店经常买福彩双色球,他用四单全托的方式经常买2-3注,这种方式每注820元。他经常来买一般都在一千多、两千元彩票。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我是2003年开始到南阳市中医院上门收款的,刚开始是和呈祥支行杜书梅一起上门收取的,后来杜书梅退休了就我一个人上门收款的。按银行规定应该是两人一起上门收款的,但因为支行人手不够,所以没有给我调配其他人,一直都是我自己去南阳中医院收款的。2010年三四月份有次我在中医院收款后有2万元未及时入账,隔了一周左右才将两万元存入中医院账户,从这件事我感到可以在收款与入账之间有漏洞,加上想买彩票中大奖的想法,就在2010年三四月份之后陆续采取收取南阳中医院营业款少入账的方法,用收取款项购买彩票,后来越卖越多,差额越来越多才造成今天的局面。我平时在呈祥支行领取空白现金缴款单时,都是我向柜台说个数,柜员就会给我多少,在第一联上盖上现金收讫章后,我拿走用于上门收款。每周一到周五,我基本上都是在对公户的柜员那领缴款单,周六、周日和节假日都是看谁在值班,就在谁柜上领取缴款单,我从柜员那领取空白缴款单基本上柜员都不记录,因为我时呈祥支行老员工了,大家都比较相信我。平时银行规定当天收款后将款交回支行入账,没用的现金缴款单要交回,但是因为我是陆续截留中医院的营业款,我截留的缴款单没有交回支行,同事问了我就解释说被水浸湿或填错作废撕掉了。在这期间我一共截留中医院营业款39笔,共计280万元左右,这些钱我基本上都是用于购买彩票了。我挪用中医院营业款的事,中医院出纳王某22010年的时候知道了,查账不准时王某2就知道,财务科长李云碧是去年7月份知道的,2012年7、8月份还发短信催我还款。在出事以前我们呈祥支行没人知道我截留中医院营业款的事,在今年春节前市行到呈祥支行例行检查,其中我收取中医院的缴款单中有一笔单子大小写不符,经市行核查才发现我截留中医院营业款的事。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宗常任南阳市商业银行职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回的中医院营业款2918400元不存入银行账户,挪归自己使用,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宗常犯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宗常有良好的悔罪态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且家庭困难,有积极退赃的意愿。其案发前已向单位说明了挪用资金情况,应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案发前其所在单位已经发现被告人沈宗常挪用中医院营业款的事实,并对其进行谈话,被告人沈宗常如实向所在单位说明了挪用中医院营业款的事实,可视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沈宗常虽认罪态度较好,但至今未归还挪用的款项,致使南阳市中医院及南阳市商业银行均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辩护人所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以上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沈宗常挪用资金的数额、造成的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宗常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 二、追缴挪用的2918400元予以返还南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呈祥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梅振焕审判员:李景新审判员:刘丽
书记员:杨玉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