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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无锡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杰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锡法刑二初字第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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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挪用资金文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杰,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检诉刑诉(2013)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杰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开始,被告人马杰在无锡市茂泰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泰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常州地区货物销售及货款回笼。2012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马杰多次采用收取业务单位支付的货款后不交回公司入账的手法,挪用得业务单位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下同)1550894.10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马杰收取常州欧文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茂泰公司的货款后,挪用311400.90元归个人使用。2.被告人马杰收取常州蓝鸟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给茂泰公司的货款后,挪用422910元归个人使用。3.被告人马杰收取常州飞羚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给茂泰公司的货款后,挪用61792.50元归个人使用。4.被告人马杰收取江苏高新金狮车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茂泰公司的货款后,挪用30862元归个人使用。5.被告人马杰收取无锡市爱普森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给茂泰公司的货款后,挪用195144.70元归个人使用。6.被告人马杰收取常州洪都电动车有限公司支付给茂泰公司的货款后,挪用445084元归个人使用。7.被告人马杰收取常州珍妮车业支付给茂泰公司的货款后,挪用10000元归个人使用。8.被告人马杰收取常州喜洋洋车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茂泰公司的货款后,挪用47200元归个人使用。9.被告人马杰收取常州合力电动车配件部(营业执照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绿力电动车配件经营部)支付给茂泰公司的货款后,挪用26500元归个人使用。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马杰向茂泰公司坦白了挪用货款的事实,并以现金退赃、房产、汽车作价、业务费赔偿等方式,共计赔偿被害单位400207.50元。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马杰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挪用资金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害单位茂泰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销售单》、《报案材料》、《说明》、《个人缴费明细》,证人郑某甲、吴某、周某、华某、董某、张某、叶某、徐某、陆某、朱某、方某、王某甲、郑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俞某、王某乙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被告人马杰的自述书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杰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杰犯挪用资金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杰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马杰已退出部分赃款。根据被告人马杰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杰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二、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1150686.6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新青代理审判员:林琳人民陪审员:颜冠华

书记员:苏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