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青松,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青松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青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青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的销售货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青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还,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笫一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青松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建华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