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陈千海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北刑初字第38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挪用资金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千海,男,1977年4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大专文化,2012年3月到2013年8月3日担任广西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分公司财务室负责人,2013年8月4日至捕前在广西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南分公司工作,住北流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3)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千海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永勇、被告人陈千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千海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及挪用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千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千海已全部退还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千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千海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程剑

书记员:苏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