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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张国强、常明珂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洛刑一终字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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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挪用公款文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常明珂,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宜阳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村镇办主任。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运超,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强、常明珂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宜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国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阳县人民法院(2013)宜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宜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漪审判员:陶向阳审判员:李俊峰

书记员:胡萌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