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明宾章,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以(2010)谯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明宾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明宾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建议对其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明宾章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明宾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明宾章的陈述及罪犯明宾章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亳州市谯城区司法局十八里司法所和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有基本生活来源和固定住所并同意对其假释后监督。
本院认为,罪犯明宾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明宾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