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贝某甲。2013年6月5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3)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贝某甲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贝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贝某甲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贝某甲在审理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贝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贝某甲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于判决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巧巧
代理书记员:王雅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