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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董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泾刑初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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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文书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起在陕西安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7月受该公司委派任泾阳县凤麟苑小区项目部负责人。2011年12月2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白某某,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于某某,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字(2012)第77号起诉书以被告人董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白某某、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18日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被告人董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决定对本案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程序合法,理由充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吕子实代理审判员:陈涛代理审判员:王浩然

书记员:刘嘉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