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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攰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义刑初字第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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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雪花

代书记员:楼云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