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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滨刑初字第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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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文书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甲。2013年4月3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3)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甲在提起公诉前已基本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全部结清了拖欠的工资,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何钦波

书记员:叶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