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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俊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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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俊周某,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刘依朴,系广东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俊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俊周某及辩护人刘依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周俊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周俊周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俊周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低,且被告人周俊周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向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请求对被告人周俊周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俊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周俊周某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黄先勇等人的全部工资。以上事实,有收据、撤诉申请书及说明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俊周某无视国法,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俊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俊周某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俊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俊周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周俊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俊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柱坚

书记员:林佩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